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明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明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340元,應繳裁判費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6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