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大會之決議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號聲請人 廖隆盛 原告與被告斗南寒林寺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大會之決議並宣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序上待補正事項:
一、未繳納裁判費。
二、應以何人為被告始有為當事人之法律上資格。
三、聲明請求「撤銷大會之決議」並「宣告無效」,兩者不相容。
四、未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請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係財產權之訴,請原告陳報其提起本件訴訟可獲得之財產上利益為多少,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之法人或寺廟登記資料,並據此資料更正被告之名稱。
三、更正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擇一或在一定條件下定其先後順序)。
四、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份。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