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榮義李榮志王美雲 間因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提上訴理由狀影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淳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