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仲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一)債務人蕭仲廷於107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4,931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111元整、消費款30,27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44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0,276元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