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婕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蔣婕妤於110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7,613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4,377元整、消費款8,847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42,90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83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753元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