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 洪陳麗鴻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君
楊珮君 律師 張旭業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均昱 律師上訴人 陳煌清
陳麗玲 林陳麗卿 王敏思
黃淑美 黃振榮 (即 黃徹藏 之承受訴訟人)
黃振億 (即黃徹藏之承受訴訟人)
陳世麟 陳碧琴
陳碧妃 陳亮華 陳美秀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蔡沛珊 上訴人 陳聰明
陳厚宏 陳宣樹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郭淑芬 上訴人 李品慶
陳雪英
陳雪梅 陳金全 黃哲發
黃哲才 黃徹成
李黃清桂 黃清美 李芳宸 李芯家 李宗文
林煥堂 林憶萍
林鳳娥 林雅慧
李亭慧
鄭文龍 鄭文權 鄭培芬 李陳雪子 莊勝雄 (莊 陳秀鳳 之承受訴訟人)
莊勝富 (莊陳秀鳳之承受訴訟人)
莊依文 (莊陳秀鳳之承受訴訟人)
莊麗蓉 (莊陳秀鳳之承受訴訟人)
莊麗萍 (莊陳秀鳳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惠 陳淑玲 陳淑芬
陳淑芳 李明珠 陳美珍 ( 陳永和 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麗 (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芓綺 (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三七人訴訟代理人 陳炳坤 上訴人 陳錦財
陳錦郎 陳玉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韋伶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燕 上訴人陳 沈美枝
陳柏誠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素美 上訴人 陳國慶
陳國銘 李秀全 陳林瑞琴 陳文興 陳慧卿 陳慧伶 陳慧芳
陳玫君 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眞 上訴人 陳鍾秀玉
陳育業
陳育典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育鴻 上訴人 李石麟
李温平 (兼李 廖金枝 之承受訴訟人)
李 蔡月鈴 ( 李安全 之承受訴訟人)
李盛然 (李安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盛旭 (李安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娜 (李安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懿逢 (李安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懿珍 (李安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石虎 李石藏 李莟瑒 李淑惠
李莟麗 李麗雅 陳李快 兼上十五人訴訴代理人 李温堅 (兼李廖金枝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 李培輝 訴訟代理人 李文斌 上訴人 李登鳳
陳煌鈺 陳麗蘋
參加人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被上訴人 陳德榮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