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88號
原   告 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
被   告  王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設籍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有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再查,本件原告請求權基礎即依據之
法律關係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章第一
節管轄之規定,並無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有其他特別管
轄權之規定,復本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前提即係被告受
有利益而兩造間無法律上原因存在,自不能以原告係以其所
有設於臺中址之銀行帳號匯款予被告王正明,遽即認本院因
之取得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