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建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35號上訴人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楨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張珮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18頁第9行、第12、13行關於「或曰該次協商並未討論306萬元」、「增加工程306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或曰該次協商並未討論360萬元」、「增加工程36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