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57號上訴人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692,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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