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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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驊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沈張素娥 、沈祐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