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176號
原 告 即 洪易婷
聲 請 人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相對人 黃健智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款第11款規定,應強制調解
,故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聲請調解,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
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調解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