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188號
原 告 林銘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 昱騰 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 黃昱騰 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未繳納裁判費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方式,致本院無法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起訴
狀應備程式不合,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以書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行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