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緝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緝字第92號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25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如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4871號、第611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羅如玉所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羅如玉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⒈前於民國(下同)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少年法
庭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裁定停止戒治,且於90年10月23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5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於93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次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不構成累犯)。
⒉於95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且於96年7月16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嗣分別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查獲方式,先後為警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羅如玉分別於100年12月1日警詢(附表編號三犯罪事實)、本院準備程序(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事實)及審理中(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
5款。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欄││││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0年9月6日凌│以將第二級毒品│嗣於100年9月7日晚│羅如玉施用第二級││︵│晨4時許,在其桃│甲基安非他命置│間9時45分許,在桃園│毒品,累犯,處有││101│園縣觀音鄉草漯村│入玻璃球燒烤吸│縣中壢市○○路○○○號│期徒刑捌月。││年│11鄰草漯215號住│其煙氣之方式,│「賓士賓館」6號 小木 │││度│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屋為警查獲後,經其同│││審││甲基安非他命1│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易││次。│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緝│││應。│││字├─┬──────┴───────┴──────────┴────────┤│第│證│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份。││92│據│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份。││號│欄│││︶│││├──┼─┴──────┬───────┬──────────┬────────┤│二│於100年11月3日│以將第一級毒品│嗣於100年11月4日凌│羅如玉施用第一級││︵│某時,在其上開住│海洛因摻入香菸│晨3時30分許,在桃園│毒品,累犯,處有││101│所內。│內吸食之方式,│縣中壢市○○路與元化│期徒刑拾壹月;又││年││施用第一級毒品│路口為警查獲後,經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度││海洛因1次。│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累犯,處有期徒刑││審├────────┼───────┤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捌月。││訴│於100年11月4日│以將第二級毒品│命陽性反應。│││緝│凌晨0時許,在桃│甲基安非他命置││││字│園縣中壢市○○路│入玻璃球燒烤吸││││第│某友人住處內│其煙氣之方式,││││125││施用第二級毒品││││號││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份│││據│。│││欄│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三│於100年11月30日│以將第一級毒品│嗣於100年12月1日下│羅如玉施用第一級││︵│上午某時,在其桃│海洛因摻入香菸│午3時12分許,在新竹│毒品,累犯,處有││101│園縣觀音鄉草漯村│內吸食之方式,│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期徒刑拾壹月;又││年│11鄰草漯215號住│施用第一級毒品│內,經其同意採集尿液│施用第二級毒品,││度│處內│海洛因1次。│送驗,結果呈嗎啡、甲│累犯,處有期徒刑││審├────────┼───────┤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捌月。││訴│於100年12月1日│以將第二級毒品││││緝│凌晨3時許,在其│甲基安非他命置││││字│上開住處內│入玻璃球燒烤吸││││第││其煙氣之方式,││││126││施用第二級毒品││││號││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①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1份。│││據│②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1份。│││欄│③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