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10號聲請人 陳蒲秋 訴訟代理人 高紹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1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2939.1│││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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