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97號聲請人 陳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鄭淑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2月28日│82,000元│HU0000000││││襄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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