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58號聲請人 戴春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5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8196.7│││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