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9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鄧勝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國信託商業│99年9月20日│600,000元│CD0000000│││份有限公司辜濓松│銀行營業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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