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95號聲請人 陳正成 訴訟代理人 陳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81-NX-000000-0│1│707│││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