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垂揚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垂揚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