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謝東霖 訴訟代理人 廖文玲
謝鴻鵬 被告 鄭袁建中 被告 劉怡伶 被告 黃慧中 被告 張世超 被告慈濟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本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