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8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及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經本院民國104年8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