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 葉錫鎗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被告 楊貴美
楊貴麗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仁和 被告 楊天祥 被告楊仁和
楊榮華 楊美月 楊美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 楊振榮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王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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