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康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384.9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金額美金為78,539元,則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87,533元【計算式:美金(30,384.9元+78,539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4年7月8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美元對新臺幣為31.1元=3,387,533.29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幣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