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玖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送驗白粉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0.一九公克(包裝重0.一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調科壹字第0九一二三0二九二五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而海洛因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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