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26號原告 劉繼光
王興都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彥廸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張善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18萬3,88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521元(計算式:12,781x2/3=8,521,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60元(計算式:12,781-8,521=4,26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