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沛涵原名陳麗琴.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
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沛涵因不滿 郭美玲 與其同居人 邱炳賢 糾纏不清,竟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晚間某時許,分別基於侵入住宅、毀棄損壞之犯意,無故侵入郭美玲位在桃園縣○○鎮○○路○段○○○號3樓之住處,並徒手破壞置於該住處內之電視機及電風扇等物品,致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郭美玲。案經 雲美玲 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被告陳沛涵所涉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08條及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郭美玲達成和解,且告訴人郭美玲亦當庭撤回本件侵入住宅及毀損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