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6號抗告人
即原告 柯智騰 相對人
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抗告人因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
109年度交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新臺幣300元裁判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