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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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八號聲請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三號裁定(下稱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誤,其聲請意旨略稱:原確定裁定維持第二審判決認伊應負百分之四十之過失,顯有不當。且扶養費用之計算方法錯誤及計算標準過低,且其長子患有智障,竟未能免除扶養負擔,自有未洽。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原確定裁定以: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第二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第二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因而駁回其上訴,核無不合。且聲請人所指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各項事由,均係其對前訴訟程序所為裁判不服之理由,難謂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之違誤。再審聲請意旨,以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指摘原確定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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