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8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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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8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829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支票發票人係明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甲○○僅係其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既非票據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聲請人請求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義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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