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金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金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謝金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6.08│99.09.10││├────────┼─────────┼─────────┼─────────┤││││││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939號│第2540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壢交簡字第22│99年度審交易字第40│││││51號│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8.30│100.01.14││├───┼────┼─────────┼─────────┼─────────┤││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9.10.07│100.04.27││├───┴────┼─────────┼─────────┼─────────┤│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0年度執││││第15487號│字第7860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