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3號
原告 林芷維
被告 謝致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玲櫻
法官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旻汝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