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英文 、 柯文哲 、 謝宗宏 、 陳柏剛 、 許睦燦 、 賴萬壽 、 龔曾祥 、 林子豪 、 廖昌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而上訴人係於民國114年1月4日提起上訴,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