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18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鐘裕傑
選任辯護人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裕傑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鐘裕傑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人之相關供述、書證、物證在卷足憑,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之上游「新光銀行」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況被告已曾因詐欺案件遭南投、高雄、台南、桃園地檢起訴,仍不知悔悟,又犯下本案犯行,偵查中亦稱自己係遭討債所以想要賺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核本案目前審理進度,被告均已坦承所有犯行,並言詞辯論終結,已無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對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