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18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鐘裕傑

選任辯護人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裕傑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鐘裕傑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人之相關供述、書證、物證在卷足憑,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之上游「新光銀行」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況被告已曾因詐欺案件遭南投、高雄、台南、桃園地檢起訴,仍不知悔悟,又犯下本案犯行,偵查中亦稱自己係遭討債所以想要賺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核本案目前審理進度,被告均已坦承所有犯行,並言詞辯論終結,已無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對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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