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抗告人 楊鎮魁
何宜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提起抗告到院。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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