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0點三四五二公克,驗餘淨重0點三四零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明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3452公克,驗餘淨重0.340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可供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且扣案之1包透明結晶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3452公克,驗餘淨重0.3402公克,亦有該院112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查,係違禁物無誤,準此,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前開違禁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亮彰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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