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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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 楊鎮魁
何宜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被告新北市板橋區關懷老人協會(聖成宮)法定代理人 賴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3,246元(計算式:20.76㎡202,308元/㎡+20.34㎡249,918元/㎡=4,199,914元+5,083,3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康閔雄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414 號裁定(113.09.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板司調 字第 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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