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3號原告 王仲之 訴訟代理人 王一旅 律師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禎祥 被告 簡麗紋
馮君正 薛櫻杰
陳玫蓉 郭淑美
黃鐵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721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9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羅婉燕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元)1利息100萬元91年12月10日113年5月16日(21+159/366)5%107萬1,721.31元小計107萬1,721.31元合計207萬1,7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