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抗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1331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4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抗告人)並無闖越紅燈情事,亦未簽收通知單,該舉發員警未提出相片、影片為證,即指摘抗告人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無異欺侮殘障老百姓,詎原審未察,仍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違反第53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抗告人於民國97年3月29日14時35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259號輕型機車,在臺中市○○街與北屯路口,為警攔下當場舉發闖紅燈之交通違規事實,業據證人即當時舉發之警員 柯俊銘 於原審具結證稱:「(問:當天過程請陳述?)97年3月29日我正在執行14時至18時的交通大執法,取締惡性違規,我們選擇北屯路與僑孝街口為取締地點,在距離上開路口約六十公尺處為取締地點,是在北屯路舉發,下午14時35分發現一部機車,當時紅燈已亮,該部機車我認為他闖紅燈。」「問:(紅燈亮起時,受處分人機車在何處?)紅燈停止線後方,未超過停止線,但受處分人沒有停止,繼續往前進。」「(諭知證人繪製紅燈亮起時,受處分人現場位置附卷。)我所繪製的圖上「O並寫機車」的位置就是本案紅燈亮起時,受處分人機車位置,這個位置離紅燈停止線距離多遠我不能確定,但確定當時機車還在紅燈停止線後方。」「(問:本件違規通知單受處分人有無收受?)有,但沒有簽名。」「(問:受處分人闖紅燈整個過程你有目睹並確定?)是的。」「(問:你是否確定受處分人有收下違規通知單?)是的。」「(問:受處分人說他當初拒收,沒有收下,是否如此?)不是,他只是拒簽,他有收下,如果他拒收,我會寫拒簽收,本案是拒簽。」「(問:受處分人說他沒有闖紅燈,是否正確?)不對。」等語在卷,並有證人柯俊銘當庭繪製之現場圖1份在卷可稽。徵之證人係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與抗告人並不相識,亦無怨隙,苟非實情,應不致於恣意誣攀,況警員執行公務本身受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到庭具結作證更以刑罰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當無甘冒行政懲處及刑法偽證罪責任而刻意誣陷之必要,本院復查無證據足認證人柯俊銘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證人柯俊銘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及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此外,並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在卷可稽,已足認定。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否認上述闖紅燈之違規事實,惟查:交通員
警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使執勤員警得當機處分,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及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須拍攝照片或錄影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況違規闖紅燈係瞬間發生之行為,又如何期待執法人員能於瞬間完成拍照之任務。本件舉發事實縱無照片、影片為證,倘有其他事證足資證明違規事實存在,亦屬已盡調查之責。又證人柯俊銘與抗告人素不相識,若抗告人並無違規之事實,衡情其當無可能無故攔停舉發之理,是執勤員警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及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另抗告人辯稱其未簽收通知單云云,惟查:抗告人於舉發當日雖未於通知單上簽名,然確有收受通知單,此經證人即舉發本件之警員柯俊銘於原審證述明確,亦有上述通知單及其上載明「拒簽」等字樣為證,足認證人所述非虛。復徵之抗告人對於當時確有因闖紅燈之違規遭警攔停舉發一節並不爭執,則抗告人縱未簽收本件通知單,亦屬知悉其遭舉發之事實,尚不致因其收受通知單與否而影響舉發行為之效力,是其所辯,仍無足採。
四、原審以證人柯俊銘經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於朗讀結文並命具結後,完整陳述舉發本件之經過後,認證人柯俊銘之證詞堪予採信,並以抗告人確有違規闖紅燈之事實,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核無違誤。抗告人於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