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6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告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原告於107年12月21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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