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 陸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志隆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06.08│106.09.03│││││││├────────┼──────────┼──────────┼──────────┤│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3325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90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986號│107年度簡字第43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5日│107年07月27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986號│107年度簡字第4378號│││判決││││││├────┼──────────┼──────────┼──────────┤││判決│107年02月22日│107年08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006號│108年度執字第2846號││││107年度執緝字第1874│││││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第291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