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5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5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同
被   告  陳鈴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為
第一審判決後,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後,增列「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48元,
及其中新臺幣18,436元自民國95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8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
第2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
加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
結者,應即為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
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4條、第23
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9年度中小字第456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已於1
09年12月19日為第一審判決,而本院製作上開判決時,疏未
注意被告之聲明事項已陳明本件主文所載之意旨,致原判決
主文漏未諭知該項宣告,依首揭法條規定,即屬裁判有脫漏
,被告據此聲請補充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補充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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