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聲請人 王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1)×34×10=2,720)。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85萬餘元,請詳加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四、請提出租用房屋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
五、請提出財產目錄及最新證明文件。又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此部分,務必請陳報具體證據以資證明);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例如:租賃契約以及給付出租人租金之資料)。應提出97年11月1日起至99年5月30日止任職於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
1日起至今任職於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為何協商不成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的方式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中的原因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九、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而不成立,應提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一、提出聲請人本人97年11月至今每月「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十二、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三、陳報曾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四、提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十五、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巴里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安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瑞盛錄影帶企業社或其他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六、所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案號暨股別,及釋明有何保全處分之必要。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