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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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俊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俊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俊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拘役12
0日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相關裁判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兼衡各該犯罪行為時點相隔日數,暨參以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玟君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竊盜│拘役40日,共│106.03.05│本院106年│106.12.14│同左│107.01.15│臺灣高雄地方││1││6罪,如易科│106.03.22│度簡字第││││法院檢察署││││罰金,均以新│106.03.24│3427、3665││││107年度執字││││臺幣1,000元│106.05.19│號││││第1391號││││折算1日│106.05.31││││││││││106.05.31││││││├─┼───┼──────┼─────┤│││││││竊盜│拘役30日,共│106.03.29│││││││2││3罪,如易科│106.04.20│││││││││罰金,均以新│106.06.04│││││││││臺幣1,000元││││││││││折算1日│││││││├─┼───┼──────┼─────┼─────┼─────┼─────┼─────┼──────┤││竊盜│拘役40日,如│106.06.11│本院106年│106.12.27│同左│107.01.22│臺灣高雄地方││3││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法院檢察署││││新臺幣1,000││4325號││││107年度執字││││元折算1日││││││第1791號│││││││││││├─┼───┴──────┴─────┴─────┴─────┴─────┴─────┴──────┤│備│編號1至2所示各罪,曾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