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80號聲請人 劉力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 李素娥 相關醫療單據(影本)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二)聲請人應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李明堂 及相對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處分相對人李素娥名下座落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房地○○○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00000-000建號)之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