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75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羅健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陳報本件債權讓與有依民法第
297條規定通知被告之證據(民國107年1月8日寄送郵件當時被告
在監執行,該次送達不生效力)。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