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宛儀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恩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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