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2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25號),因再審聲請不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堪認再審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訴訟救助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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