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玉原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玉原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玉原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萬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萬榮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之「103號方」應更正為「103號房」。
(二)理由部分補充:「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玉原簡字第4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累犯之規定。
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亦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科刑及執行而記取教訓,並禁絕毒品,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惡化社會治安,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
7年1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函及所附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36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則上開扣案物既已難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鄭嘉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一│吸食器一組│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函暨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36號卷第18頁)││││送驗毛重:40.3475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二│玻璃球一個│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函暨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36號卷第18頁)││││送驗毛重:6.5847公克││││檢驗結果:①安非他命││││②甲基安非他命││││③N,N-二甲基安非他命│├──┼──────┼───────────────┤│三│殘渣袋1個│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函暨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36號卷第18頁)││││送驗毛重:0.2028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四│殘渣袋1個│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函暨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36號卷第19頁)││││送驗毛重:0.2598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五│殘渣袋1個│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函暨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36號卷第19頁)││││送驗毛重:0.3946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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