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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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于萱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之108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原記載「108年度偵字第8508號」,應更正為「107年度偵字第1274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之108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案由欄原記載「108年度偵字第8508號」,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