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玟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玟琁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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